1、至少一半ccer抵消用量要来自北京地区的减排项目。
2、对于北京以外的项目,将优选择与北京签署了大气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协议的地区,包括邻近北京的河北省,内蒙古,山东省,山西和天津。
3、弃用2013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碳抵消信用。(这一条件将首批申请备案签发的主要项目拒之门外,这些pre-CDM项目的减排量多产生于2013年之前。)
4、拒用工业项目的CCERs。(工业项目产生的碳抵消信用占据联合国签发信用的一半,这类碳抵消信用价格便宜,但已经在欧盟交易体系中因缺乏环境可靠性而被禁用。)
5、限定管制企业使用CCERs类型的比例,其中森林项目占40%,已获得政府的其他绿色补帖的节能项目占20%。
6、禁止使用水电类项目。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主办单位:中科华碳(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易碳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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