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配额市场、CCER市场、大宗交易市场,三者之间的价格联动机制会给市场操纵者创造更多的机会。如果市场操纵者能够以极低的成本长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监管者很难对此做出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由于CCER市场并不受交易所直接监管,此处只讨论大宗交易市场)。
这个问题的核心还是价格机制的设计。现在交易所普遍采取的价格管理方式是涨跌幅限制,从10%到30%。但如果操纵的成本足够低,涨跌幅限制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方式是将二级配额市场和大宗交易市场之间的价格联动规则取消。
由于大部分控排企业的交易意愿不超过1次/年,使得二级配额市场与大宗交易市场之间形成了不可避免的替代效应。部分交易所之所以制定价格联动规则,根本上是担心企业通过大宗交易获得自由定价权,影响到二级配额市场。但这个担忧是多余的。因为即使企业之间自由协商,仍然会参考二级配额的价格。单方面限制大宗交易市场并不会促进配额市场的活跃性,只会限制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尤其是降低了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
如果大宗交易的价格偏离二级配额价格也只是反映了市场的预期,并非一种破坏因素。将大宗交易的定价权还给企业,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这是大宗交易市场存在的价值,也是与二级配额市场的差异性所在。从数据上也可以反映一些问题,截至到2014年5月16日,所有的大宗交易均发生在没有制定价格联动规则的市场上。
总之,交易市场的结构并不是交易所能够完全支配的,应当给各个市场均等的发展机会,逐步形成符合本地特征的多层次碳市场结构,满足企业履约的需求。在形成有效的市场结构之前,盲目采用价格管理手段,将付出扭曲市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