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碳交易试点仿照了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设定了用项目减排量(CCER)抵消碳排放的灵活履约机制。然而这一机制正在成为政策限制的焦点,并有可能导致部分CCER开发商项目风险增大。
历史经验
CCER抵消机制参考了国际的碳信用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CCER机制采用的减排量计算和监测方法绝大多数取自CDM方法学,并且设置有与CDM同样的额外性和计量要求。
由于EUETS运作前期CDM机制对于项目限制较少,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巨大,目前已经由联合国签发的CER数量已近15亿吨,并且如果以全部注册的CDM项目计,2020年以前每年平均将增加签发约6亿吨CER,然而现今市场对CER需求量小,全球最大的碳市EUETS每年的CER的最大硬性需求量将不超过2亿吨。严重的供大于求导致了CDM市场崩盘,为此欧盟设立新的入市政策,即在2013年以后禁用部分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和仅接受欠发达国家的CER。这一政策相当于对CER的出口大国中国和印度设立了禁令,让参与其中的开发商和交易商损失惨重。
CCER现状
中国的碳抵消市场也已显示出类似迹象,尽管其新设的碳交易试点市场容量巨大(约12.4亿吨配额总量,仅次于EUETS,并且2016年试行全国碳市时将可能达到70亿吨成为全球最大),但过去一年的履约数据表明多个试点市场的配额发放存在多余,而用于抵消的CCER减排量正被快速开发。
CCER面世之初便面临供大于求的压力,除了全新开发的项目减排量,该机制不仅承认已经注册为CDM项目产生的计入期内减排量转换为CCER,它还认可注册为CDM前项目已发生的减排量。
政策应对
政策制定者显然已经意识到CCER的巨大潜力,并开始对其设定政策限制。包括湖北仅允许本地CCER抵消,重庆禁用水电,而北京亦出台针对CCER的政策,将水电限制在外。
地方政策只是权且之计,建议国家可以出台指导项目类型目录,将额外性较差的项目排除在CCER可交易范围之外,提高CCER政策透明度,减少大量劣质的CCER对配额和优质CCER价格的冲击,有利于中国碳交易市场可持续的发展。
EUETS遭禁部分项目类型
包括HFC和乙二酸等工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巨大,其额外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并在欧盟禁用。同样有争议的项目类型还包括大型水电(>=20MW),在欧洲规定大型水电须满足国际大坝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才允许其碳信用进入欧洲市场,这些要求包括对大坝水库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